1.行政裁决机制:
在拆迁过程中,若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及被拆迁方与房屋租赁者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共识,则双方均有权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进行裁定。
2.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
一旦订立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被拆迁方或是房屋租赁者在约定的搬离期限内仍未履行搬迁义务,那么拆迁方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时亦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此期间,拆迁方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3.行政诉讼途径:
对于行政裁决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行政诉讼需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在行政裁决之后,对裁决结果感到不满时才能启动。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进行行政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满意,则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补偿协调裁决机制:
当涉及到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情况时,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若协调无果,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最终裁决。
这是我国为了有效地减少和解决征地纠纷问题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