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立嘱者亲自起草后却未进行手签确认的自述遗嘱,其效力性无法得到法律认可。
自书遗嘱的有效性在法理上被视为立嘱人亲自执笔书写、表达对自身财产的处理方式以及对此类财产详细说明的文字记录。
必须在此基础之上,立嘱人亲手签署于遗嘱文本之上,同时注明具体日期,方能使该遗嘱具备法律约束力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