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违章时,并非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前往办理,而是可以选择委托他人代为缴纳罚款。
然而,当事人若是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后,未在十五天内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相应款项的,则需自处罚决定日起按照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进行额外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有明确的条款,即第五十四条的内容指出,对于被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人员,若决定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和罚款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其可委托他人代为缴纳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那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对于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情况,每日将按照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进行额外罚款处罚;
其次,如若仍无法解决问题,行政机关还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