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地役权,系指依据双方协议同意,合法利用他人物业资源以提升自身房地产价值及利益之许可权。
在这过程中,他人物业被视为供役地,而本人物业则为需役地。
为设定一项地役权,各方务必以书面形式签订一份完善的地役权合约。
若有任意一方提出要求进行登记,可向相关登记机构递交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事项;
如未经此类登记手续,那么该设定行为对于善意第三方来说将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作为供役地的权益拥有者,对方应严格履行合约义务,允许地役权人合理使用其土地,且不得对地役权人行使其权利造成任何阻碍或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