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系指行为人为达到其不法占有之目的,违反相关信用卡管控法律法规,运用信用卡从事违法诈欺活动,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犯罪行为。
在这里,所谓“利用信用卡”主要是指采用伪造、废弃以及未经授权滥用以他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诈骗类犯罪的一种,与普通诈骗罪之间存在特别规定与一般性规定的区分。
在此犯罪过程中,信用卡仅仅是实施犯罪的工具或手段,并非直接侵害的客体。
若行为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则应依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其实施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