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构成伪造、仿冒或制售恶劣产品之刑事犯罪,需具备以下四大要素:
首先,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对一般商品品质的严格监管制度;
其次,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商及销售商在违反了国家的产品品质管控法规后,有意识地进行生产与销售伪劣产品的非法活动;
再次,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组织;
最后,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生产商或销售商在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质、假货,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或者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但不足二十万元时,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时还须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
若销售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则将被判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
当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但不足二百万元时,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
而当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时,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须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