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拘禁的行为持续时间已经超过了二十四小时;
2.非法拘禁他人的次数累计达到了三次及以上,或者某一次的非法拘禁行为涉及到三名或三名以上的被拘禁者;
3.在进行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伴随着实施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行径;
4.非法拘禁的行为导致了被拘禁者身体上的伤残、死亡,甚至出现了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
5.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且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
6.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被拘禁者是无辜的前提下,仍然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