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
承包方于未经合法注册和获取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证书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租赁、
股权投资或
抵押等形式的转让行为,若发包方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此类转让行为无效,则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然而,如果承包方未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非其自身原因所致,那么发包方在此种情况下提出的确认转让行为无效的诉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当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时,只要经过了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且已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那么主张优先
承包权的诉求,就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承包土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