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工程合同的竣工日期加以确认时,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如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验收结果为合格者,则其竣工日期应当被确认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二)若承包商向发包方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方未能及时进行验收,此时,竣工日期应当被确定为承包商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三)如果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而发包方擅自开始使用该工程,那么竣工日期应当被确定为发包方实际占有并控制该建设工程之日。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