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方可以实施强拆行为。
其前提条件是,若被拆迁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就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议所规定的期限仍然未能完成搬迁手续时,当地的区级或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有权作出裁定,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进行强制拆除。
2.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如果他们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没有对相关事项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补偿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搬迁手续的话,那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将有权力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过程中,必须附上详细的补偿金额以及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具体位置及面积等相关资料。
3.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如不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充分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则该行政处罚决定将无法生效;
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