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在刑罚中所处时长为1至6个月之间,自判决正式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在此之前被拘留的时间,可以等同于在拘役期间减少一天的服刑期;
拘役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在其方便之地进行监督执行;
而在拘役期间的罪犯,每隔一个月还能够获得回家休息1至2天的机会,同时,他们也有资格参与劳动生产,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得到适当的劳动报酬。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