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于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犯,方得适用缓刑制度。
所谓缓刑,是指在判决确定后,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给予一定考验期限,由公安机关考察监管,如果在考验期间内遵守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然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则无法适用缓刑。
这主要是因为,缓刑的适用条件极为严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犯罪行为必须属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畴;
其次,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再次,罪犯须具有真诚的悔过表现;
最后,经评估认定其再犯可能性极低,且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对于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罪犯,方可依法宣告缓刑。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在怀孕的孕妇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应当依法宣告缓刑。
因此,无期徒刑罪犯并不具备适用缓刑的资格。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