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间共同承担之负债:
首先,系指在夫妻双方或任一方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其次,亦包括夫妻双方出于共同意愿所背负的债务。
最后,若夫妻一方所负担的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能提供证据证明此项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也应视为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