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起诉方诉讼主体身份的相关证据材料,例如:
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展示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明材料,诸如: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贷凭证(借据)以及其他相关合同文本等;
三、详细陈述并提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例如:
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出要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具体数额,并附上相应的计算清单;
四、提供已经偿还借款的相关证据,例如:
收款收据、付款凭证等能够证明还款事实的书面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