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在征收后若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利用,其处置方式包括:
首先,若土地闲置已满一年,并且尚具备耕作能力并可能产生收益,则需恢复至耕种状态;
若闲置时间超过一年,则需要依照特定条款以支付土地闲置费用;
其次,对于闲置已达两年之久的土地,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关于土地征收的含义,它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求,在满足法定补偿条件之后,把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附着的权利转变为国有性质的行为。
土地征收作为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关键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所体现。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民主议定原则及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代表广大村民的真实意愿,而非个别或少数人的意见,而且这种意愿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任何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相冲突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策,都将自动失效。
只有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内,村民自治才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即既要充分发挥民主精神,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
第二,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必须确保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部分成员或村民被剥夺征地补偿款分配收益权的情况,主要源于经济利益的驱使。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额是固定的,为了让更多的人分享到集体收益,只能通过削减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大部分村民的利益最大化。
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位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基础。
第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受分配利益的同时,也应该考虑他们对集体所承担的义务程度,力求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也不得因为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剥夺、侵犯她们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