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程序中的任一方所负的债务,通常被视为个人债务,并不适于进行分割处理,应由债务人以其个人所有财力承担还款义务。
而夫妻共同债务则往往是由配偶支持另一方实施借款行为,或是因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
然而,若夫妻一方与第三者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事实,企图以此获取不当利益,那么第三者对此提出的权益主张,将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