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并非必然需要委派律师代理其诉讼事宜,他们有权利亲自出席并参与庭审活动。
然而,除了聘请律师之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有权依法选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代理;
此外,当事人的近亲、工作伙伴或与其亲近之人,以及当事人所属之社区、工作机构及相关之社会团体皆有权向法院推荐适当的公民作为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