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行政体系中,城管机构被赋予了合法的行政职权来执行各类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城管部门具备行使包括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在内的各项行政执法权力的法定职责。
在特殊情况下,如相关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是依法并经批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那么他们便有权实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密切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