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房屋拆迁之际,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依法申请补偿权益,而对于被强制拆除的违建房屋而言,亦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
无论房产性质如何,皆具有其特定的所有权属性。
尽管该类建筑可能因违反相关法规而被视为违章,但却无法否定其所有者对构成这一建筑的各类建材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换言之,行为的违法性并不等同于财产的非法性。
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在进行强制拆除工作时,既是出于自身法定职责,亦应当对此类情况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