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住房公积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提取操作:
对于无自有房屋需要支付租金的个体,可申请提取该项资金;
若与原就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了
劳务合同并且账户已经被封存满六个月以上或者住房公积金暂停缴纳超过二十四个月且账户也已封存,则同样具备提取资格;
当个人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也能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对于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群来说,同样有资格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当用户购买、建造、翻新、改建自住房屋或者偿还自
住房抵押贷款本息时,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最后,如果个人选择出国定居,那么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
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