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如需自行建造房屋,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递交相关
宅基地使用权或
房屋所有权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以及与新建住宅相关的设计图纸等有效证明文件。
随后,由城市、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反之,若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
集体土地上自行建造住房,应由城市、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此情况下,所需提供的材料及办理流程,均参照上述第一款的规定进行。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