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产权并不完全取决于房主身份。
在乡村环境中,只要土地审批表上记载的所有家庭成员都共享该宅基地使用权,那么通常来说,这些家庭成员便共同拥有这座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在城镇区域内,房屋的产权归属于房产证所记录的所有者,而非仅仅依据户籍簿进行判断。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拆迁的房屋将首先基于其自身价值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而言,即通过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估价,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出最终的补偿金额,最后再乘以房屋的建筑面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