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乃是指行纪人以自身之名代替委托人进行商业交易,而委托人则需支付相应报酬的契约关系。
关于行纪人事宜所产生的所有开支费用,皆应由行纪人自行承担,但如双方在事前已有明确约定者,则另当别论。
同时,行纪人在持有或接管委托人交付的委托物品时,应对其负责进行妥善保管。
若委托物品在交付给行纪人之时存在瑕疵,或者易于腐烂、变质等情况,在得到委托人的许可后,行纪人有权对该物品进行处置;
倘若无法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行纪人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对该物品进行处分。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