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预告登记这种手段能够有效地阻止他人对某一标的物之
物权的行使。
预告登记,顾名思义就是当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所需的要件尚未完全满足之际,为了防止
债务人随意处置该涉案不动产而赋予
债权人向相关
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以进行的提前登记。
一旦通过这样的预告登记,债权就会被以登记的形式加以记录和公开,进而转变成为实质意义上的物权,并且具备了明显的排他性
法律效力。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
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