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的5%征税率来核算应缴付的增值税额度,同时亦可自由选择适用3%的完整征税率进行全额计税操作。
所谓“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有形资产进行转移、买卖并且产生收入的各类单位以及个人,依据其在转让过程中所取得的包括货币收益、实物财富及其他形式收益在内的全部总收入,先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中予以扣除,然后再以剩余的增值部分作为计税基础,向国家依法缴纳的一种税收负担。
然而,这并不涵盖通过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相关行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