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所享有的任意撤销权具备可剥夺性。
在赠与标的物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此项权力,然而公证实务或涉及公益性质的赠与行为则不在其列。
若出现如下特殊情况,赠与人亦享有法定撤销权:
因严重损害赠与人自身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之事件;
对赠与人负有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却未能履行的情况;
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