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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犯是否能减刑

在大多数情况下,假释犯人除非出于特定原因需要特殊处理之外,都无法获得减刑的机会,同时他们的假释考察期限也不能被缩短。
假释这一制度,旨在使得部分犯罪分子能够提早获释,并通过在假释考察期内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督和考察。
然而,减刑却是另一回事,它主要是通过适当地缩减犯罪分子的刑期来实现,尽管犯罪分子仍需在监狱中继续服完剩余的刑期。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假释犯人通常并不满足减刑所设定的条件。
对于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类型的罪犯来说,只有在执行期间表现出色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才可能符合减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新修订: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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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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