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
假释犯人除非出于特定原因需要特殊处理之外,都无法获得
减刑的机会,同时他们的假释考察期限也不能被缩短。
假释这一制度,旨在使得部分
犯罪分子能够提早获释,并通过在假释考察期内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督和考察。
然而,减刑却是另一回事,它主要是通过适当地缩减犯罪分子的刑期来实现,尽管犯罪分子仍需在监狱中继续服完剩余的刑期。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假释犯人通常并不满足减刑所设定的条件。
对于那些被判处在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类型的罪犯来说,只有在执行期间表现出色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才可能符合减刑的适用条件。
《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
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
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