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逮捕请求之前,相关部门必须首先对涉嫌违法人员施以相应的强制措施。
这其中,刑事拘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手段。
通常情况下,这种拘留期限为三日;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也就是当申请批捕之时,拘留期限得以适当延长,至多可达到四天之久。
但是,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拘留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