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累积的公司价值提升部分,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夫妇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包括:
工资收入、奖金收益、劳动所得报酬;
从事生产活动、经营企业以及投资所得之回报;
知识产权在创造、运用及转让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继承或接受赠送的财产权益,但并未明确指出仅归属某一方所有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对公司进行的投资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并不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范畴,同样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