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二次审判后仍不满意判决结果,不能再上诉至三审机构审理。
我国的司法体系实行两级终审制度,即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终审机构,第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与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与裁定,均为最终决定。
然而,对于已生效的裁判,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依然享有申诉权,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