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医疗纠纷之际,当事人既可选择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亦能选择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若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纷争,当事人还可依法诉诸法律途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明文规定,已被判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例,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展开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工作。
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意愿一致的基础上,且计算赔偿金额时需依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如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的,则须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反之,若调解未能成功或在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况下,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继续进行调解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