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视居住所涉案件的严重程度问题,实际情况并非如您所想的那般严重,只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即可。
监视居住乃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居所,同时对他们的行动实施监督和限制手段而形成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