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补偿费(亦即房屋重置费)乃用于补偿遭受拆迁的房屋所有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其具体金额将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精确划分并按每平方米的固定价格计算得出。
二、第二项为周转补偿费,此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因拆迁而导致被拆迁房屋住户需要临时居住在其他地方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的不便之处,其金额将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及他们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按照月度进行补贴。
三、最后一项为奖励性补偿费,该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科学合理地制定与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