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偿合同违约问题上,其相应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
具体来说,若存在依法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且该合同的财产因赠与人的故意或严重过失而遭到损害乃至毁灭,那么赠与人将需对这一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同样,对于无偿委托合同,如果受托人因为自身的故意或者严重过失给委托人带来了实际损失,他们亦需要负责赔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