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最高为五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自合同的撤销原因产生之日起,不论
当事人对该撤销原因是否知晓,一旦经过五年的法定时效,当事人所享有的
撤销权利将自动消失,原订立的合同不可再被撤销。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另有一年作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从当事人已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这两个时间段有着不同的起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