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
征地农民享有土地补偿知情权的事宜,具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被征用土地的详细信息,其中包括其地表附属设施以及农作物的种类与生长状况等;
应当安置的人口数量及相关数据;
针对土地资源所进行的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收款方及其支付手段;
同样针对人员安置所涉及的,配置在资金管理中的
安置补助费之标准、金额、收款方及其支付手段;
对于土地上的特殊装饰物品或田间植物等周边环境的
赔偿标准以及支付方式;
以及其他与此相关的具体实施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