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其所侵犯的主要客体为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以及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秩序;
其次,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需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例如擅自进行非法印制、贩卖等相关活动;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的破坏,并且以谋取不法利益作为其犯罪动机。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