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财产分配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尚未获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集资住房,通常会被视为企业或事业单位所有。
针对这一类房产,若在离婚之时未能就其所有权达成协议,那么将会交由当地法院进行裁决,在此情形下,法院并不会直接判定该房产所有权的归属,而是会考虑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即,可能会将其判归某一方进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