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告知各位,律师依法享有调阅公安机关所受理之案件的权利。
自犯罪嫌疑人身处侦查机关首次进行讯问或是对其施以强制性限制之日始,即可依法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身为代理人的律师,同样拥有权力向所有可能涉及到案件的相关组织或公民,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收集所有与此案件相关联的关键证据。
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更有权利查阅、摘录以及复制相关的案卷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