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当知晓其系
伪造的
信用卡后仍加以托管、运输,或明晰其中包括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后依旧进行上述行为者,涉及到的卡片数量需达到一定规模;
(Ⅱ)从事非法持有的未获授权的他人信用卡活动,且卡片数量需达到一定规模;
(Ⅲ)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取得信用卡的持有和
使用权;
(Ⅳ)从事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取得的信用卡以获取利益的行为,以及此等行为在其上下游产业链中的参与者。
对于那些通过
盗窃、收购或非法途径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人,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惩处。
此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如果
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第二款所述的
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