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下,均可视为满足中止履行合同之条件:
首先,即当应首先承担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其运营状况严重恶化时;
其次,在该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而故意转移资产或抽逃资金的情况下;
再次,若应首先承担履行债务责任的当事人已经丧失商业声誉;
最后,如果该当事人存在可能丧失或者已经完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相关情形,亦可视作满足中止履行合同的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