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子女中承担主要赡养责任者有权申请获得较多的财产分配额度,但最终的分配金额应通过平等协商予以确定。
若通过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对于丧偶儿媳、女婿在对配偶的父母长期担任主要赡养老迈之人时所做的贡献,无论他们是否已经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均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到遗产的分配过程之中,而分配的比例既可以是平均分配,亦可由各继承人自行协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