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定
商标近似的主要法律依据在于: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九条予以明确规定。
在此项法律条款中,明文指出了对于被控
侵权的商标若与其原商标在字形、发音、图案、色彩乃至各个元素进行组合之后所形成的整体结构彼此之间具有相似度较高,易于引起范围广泛的社会公众产生误解和混淆的情况时,应判定该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
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