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方未能有效地举证证实双方之间曾存在任何其他的负债之时,仅凭借转账记录便完全具备了追索借款的合法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仅仅依赖金融机构出具的转账凭证来启动民间借贷诉讼程序,而被告却持异议声称该笔转账实际上是为了归还双方先前已经存在的借款或者其他未履行完的义务的话,那么后者就必须对其提出的主张进行详尽的证据证明。
当被告提供出足以支持其论点的相关证据之后,仍然需要由原告积极负担起借贷关系成立方面的举证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仅仅依靠这一份转账记录并不足以确凿地证明借贷关系的确立。
因此,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起诉讼的过程中,还需提交诸如能够充足地证明借贷事实确实发生的其他证据,这样才能为他们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