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个体私营者尚未被纳入破产制度范畴,因此他们无法选择通过破产程序来寻求经济状况的恢复与改善。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组织,而对于个人而言,则并不存在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救济。
所谓“个人破产”,具体是指当自然人作为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宣告其为破产人,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评估和分配,或者对其债务进行重新调整,以期达到豁免部分或全部债务的目的,同时也明确了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诸如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个人破产法已经成为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全球范围内的破产实践情况来看,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尤其在整体破产案件数量中所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