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在进行完注销手续之后,其作为诉讼主体的认定原则,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如果该公司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注销流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的主体便仅限于此公司本身,而其他相关人员通常不会被牵涉其中,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若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注销,比如未能及时清理资产或是债权人未得到妥善安置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的主体可能会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甚至包括那些已经做出过书面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股东或者第三方人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