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形之下,申请破产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条件:
首先,作为破产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享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换言之,其应具备法律所赋予的法人资格。
其次,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已到偿还期且尚未消灭的债务,同时又缺乏足以为全部债务进行清偿的资产或其表現出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情况时,亦或是存在着显著性地丧失清偿能力潜在风险时,均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确切而言,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满足上述所有申请破产条件,便有权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对于涉及拖欠员工薪酬的企业,若其法定代表人无法偿还已到偿还期且尚未消灭的债务,同时又缺乏足以为全部债务进行清偿的资产或其表现出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情况时,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债务进行妥善清理。
《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