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中,若房产已明确归子女所有,一般情况下将无法再予以收回。
将房产在离婚过程中过户至子女名下属于一种赠与行为。
然而这并非孤立的赠与行为,它是与受赠人父母对于解除婚姻关系以及抚养权归属等一系列重要事项进行综合考虑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一份情感和利益的平衡协议。
这种行为带有强烈的身份关系特征,是基于孩子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特殊赠与行为。
由于其具有身份关系的性质,因此并不适用于任意撤销赠与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出现反悔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节,否则此类申请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