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仅存有
刑事拘留之经历,并不构成所谓的“
案底”。
关于案底的定义,它涵盖了那些在法院审理后判定为有罪的被告人和嫌疑人的
个人信息、
犯罪真实情节以及审判过程的详细记录、最终裁定的结果等等方面的信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
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根据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期间,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下,针对那些正在实施
违法行为或是严重的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性地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行为。
刑事拘留,不属于
刑事处罚范畴,而只是
刑事调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手段,所以并不涉及案底的问题。
只有真正的刑事处罚,例如蹲监服刑,才能落下案底的印记。《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