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分居时长判断标准为:
自提出离婚请求的原被告夫妇中的其中一方明确表示同意离婚的最后一次同居期间的次日开始计算,直至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之日,这期间所持续的时间段皆可作为计算分居时间的依据。
然而,若在此期间内,原夫妇两人又曾重新同居生活过,那么从最后一次同居生活彻底结束之日算起,需要在此之后重新进行分居时间的计算。
倘若在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并裁定不准离婚之后,各方当事人仍继续保持了长达一年之久的分居状态,而在分居期满一年后的某个时候,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再度向法庭申请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会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和事实,如确证分居已经达到一年期限且无法协调解决纠纷,那么法院会认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已经满足,从而将对本次离婚诉讼做出准予离婚的司法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